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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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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什么级别

人大代表是什么级别

  是无级别的。

全国人大代表没有行政级别,全国政协委员无级别。

  

  因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人大代表跟级别无关,他们可以是一线工作人员、农民、无党派代表人士,也可以是党政领导干部、人民解放军、归国华侨等。

  因为人大代表一般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归国华侨等都可参选。

  他们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个人是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的,而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行为来实现的。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政治上的权威性是不能动摇、不可侵犯的。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当然人大代表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

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

  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询问权和质询权。

  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6.罢免权。

  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

  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7.建议权、批评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人大代表是什么级别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国家权力机关,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不是官员。

  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有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广泛的代表人民群众来行使国家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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